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禁止上下级、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继续加强对单位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有关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严格执行定点饭店制度,坚持定点接待。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和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三定点”规定。继续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按照“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整治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更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和公车私用等问题。加强对预算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管理。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2011年继续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进一步压缩市厅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出访团组总量。科学安排出访任务,精简出访人员和日程。坚决制止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对无出访计划的团组,财政部门不得审批经费。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严格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
(二)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坚持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总数“两个不突破”
严格机构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坚持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总数“两个不突破”,遏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新进人员,一律不纳入政府预算,不核拨工作经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将政府公共服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重点推进政府在信息网络服务、教育培训、机关后勤等方面的购买服务,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控制论坛、庆典等活动,论坛、庆典经费支出实现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