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免用地、税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电力、水务、电信等部门营运性收费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五保”老人的,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予以安排。
(三)推进“四化建设”,强化养老服务能力。
1.推进养老事业法制化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推进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卫生、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产品等标准。制定失能老年人评估标准,为失能老年人适当的养老服务提供依据。
3.推进工作手段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4.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在省内相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民政系统教育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及课程工作,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建立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高低搭配、产学结合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等互动服务机制,实现志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形成推动合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承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着眼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把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在组织领导上加大力度,在资金安排上重点保障,在政策扶持上给予倾斜;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和牵头作用,扎实履行职能,积极联络沟通,整合各方资源推进工作;发改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倾斜;财政部门要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养老保障资金上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落实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并研究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其他相关职业间的横向交流制度,增强养老护理行业的吸引力;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尽可能方便老人就地就医、及时报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增强群众长期护理保险意识,减轻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