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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十七)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广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支付体系建设,满足城市多样化、农村便利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着力打造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支付工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创新农户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有效贷款担保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质押抵押贷款。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进“三农”保险,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完善农业生产灾害补偿机制。(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负责)

  七、推进城乡一体化体制改革

  (十八)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产权流转规则和流转市场,形成农村产权流转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负责)

  (十九)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服务市场;探索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社会保障福利,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进集中居住。稳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继续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示范县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自治区农业厅负责)

  (二十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保、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十二)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示范县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负责);加快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推进华侨农林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自治区侨办负责);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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