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及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文件精神,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四)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煤矿企业是机械化改造的主要受益者,是推进机械化改造的主体。煤矿企业要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采掘运支护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机械化改造。鼓励社会参与煤矿机械化改造。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煤矿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分类指导,做到一矿一策,一井一策,不搞一刀切。
3.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分步实施。将煤矿机械化改造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工艺,制定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五)工作目标。
2011年起对全区合法煤矿实施以下内容的机械化改造:
采煤: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鼓励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
掘进: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运输: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2011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全面铺开。
--2012年全区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3年全区全部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三、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要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顺利推进,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为组长的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广西煤监局、广西电网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全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