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七)明确责任分工。各产煤市、县(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煤矿企业积极推进机械化改造。支持煤矿企业实施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工信部门是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结合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改(扩)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对采用炮采工艺的矿井不再批准其扩能改造。发展改革部门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帮助整改提高,为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电力供应部门配合煤矿企业做好煤矿专用电力线路改造,着力完善矿井外部电力保障措施,满足机械化开采用电负荷需要。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放宽矿井服务年限等审批条件。
(八)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九)加大投入支持。“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安排5亿元设立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采取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鼓励多元融资。支持煤矿企业矿井实施股份制改造,采取招商引资、收购、参股、控股以及煤、电、铝企业之间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煤矿企业融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煤矿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煤矿企业对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解决小煤矿技术力量弱和资金缺乏的难题。同时煤矿企业要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保投入、保工期,全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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