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技术推广。要切实抓好“百色经验”的推广,鼓励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加强与区内其它煤矿企业的技术合作、经验交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校企合作、技术咨询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为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人才支撑。工信、安监、煤监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安排5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根据年度投入计划分别按4∶3∶3的比例筹集。对列入自治区机械化改造计划的煤矿矿井,自治区按不超过煤矿企业改造矿井实际购买主要机械设备支出1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有关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突出的地区,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健全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要及时逐一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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