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
征收房屋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征收租赁、设有抵押权的住宅房屋。
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后,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同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
(五)征收住宅院内的无照房屋。
1、征收主房院内的无照独立的住宅房屋(三面及三面以上墙体为该房屋墙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批准后,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建筑面积为45m2,代建费出资标准为1250元/m2,享有全部产权。
(1)被征收人具有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
(2)房屋建筑面积在20m2-45m2(包括45m2),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
(3)被征收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
2、符合代建条件的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只能代建一次,代建后原无照房屋残值不予补偿。
原无照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5m2的,经代建后,超出45 m2以上部分按该无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房屋补偿后不享受附属物补偿,不享受搬迁费。
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为每户300元。代建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代建。
(六)房屋室内装修和院内附属物的补偿
1、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附属物按照《葫芦岛市征收房屋室外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后)执行。
(七)住房保障。
征收公告发布前,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的被征收人享有下列优惠: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征收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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