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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的批复(2011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的批复
(杭政函〔2011〕118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联盟政策的请示》(杭财企〔2011〕481号)收悉。为进一步调动在杭银行和担保公司参与再担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担保公司增信分险的作用,促进联盟稳步发展,经研究,原则同意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6号),以下简称《联盟运营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增部分内容
  (一)加入联盟的成员银行,应根据联盟内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情况逐步增加其授信额度,当担保公司担保的某一贷款项目通过确认、纳入再担保时,放贷成员银行应按联盟所承担的该笔贷款本金额度,相应增加该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再担保业务承保的贷款发生逾期代偿的,需由联盟、担保公司、放贷银行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包括该再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不包括罚金、违约金以及各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二、原则同意补充完善部分内容
  (一)《联盟运营办法(试行)》中第四部分第(三)项相应内容作如下补充完善:再担保业务承保的贷款(包括贸易融资等,下同)发生逾期代偿的,按担保机构60%、放贷银行10%(担保机构与银行另有分担比例约定的,不受此限制)、联盟3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放贷银行所承担的10%风险部分,在不增加联盟责任和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对应的担保公司与其自行协商约定风险弥补方式。
  (二)《联盟运营办法(试行)》中第五部分第(一)项相应内容作如下补充完善:受保企业的贷款实际发生逾期时,放贷成员银行原则上应给予3-6个月的追偿宽限期,追偿宽限期内不加收罚息,但成员银行和对应的担保公司在不增加联盟责任和风险的前提下,对追偿宽限期另有约定的除外;追偿宽限期满仍不能收回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的,放贷的成员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后,由承保的成员担保机构、再担保中心(代表联盟)各自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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