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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修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7日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保证盐产品质量和食盐专营,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盐业生产、购销、运输、储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发展的领导,做好食盐安全保障工作,完善盐政监督管理体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盐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的宣传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监、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盐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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