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二、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四)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对不具备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原工资制度执行,薪酬审核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五)薪酬调节系数是平衡调整行业企业之间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参数,薪酬调节系数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核定。
核定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主要根据企业上年度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并参考从业人员规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风险与成本控制等因素确定。
要严格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实行限高,暂定最高不超过1.5。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调节系数限高值的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薪酬审核部门审核确定。
(六)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核定。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的,在规定的年薪水平控制范围内,由薪酬审核部门会同省人社厅审核确定。
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按照审慎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试行中长期激励。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企业负责人,可以试行股权激励计划。对不符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条件的,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可探索试行其它形式的任期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