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须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十四)企业负责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要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薪酬之外的其他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
(十五)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十六)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十七)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各类补充保险。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并报薪酬管理部门备案。
(十八)要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管理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九)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年度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二十)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在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提、超发薪酬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除依法依纪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