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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2011年8月3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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