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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

  第三十八条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以对被征收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补偿;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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