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内政发〔2011〕96号 2011年8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极端天气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做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人防办、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呼铁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抓紧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隐患的排查防范工作,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切实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人员上岗到位,做到“早发现、早避险、早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