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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2.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和园区管理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项目重点人选。
  6.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三、支持政策
  (六) 引进的“草原英才”,到机关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带编制进入;没有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条件,增设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特设岗位。
  (七) 引进的“草原英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住房由用人单位特事特议协商解决;刚性引进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满10年的,单位提供的住房产权归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单位住房并在聘期内购房的,10年内每年由用人单位结合住房标准,按当地当期购房平均价格,发放购房金额10%的住房补贴。
  (八) 引进的“草原英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自治区工作、上学、落户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安等部门予以解决;其子女在自治区参加高考,不受来区落户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并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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