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引进的“草原英才”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具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种资格,到我区后均予承认,享受区内同类人员相应待遇。
(十) 引进的“草原英才”带新型项目或高科技成果到我区创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办理创业手续。
(十一) 引进和培养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除通过特事特议协商确定资金资助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不含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中,引进的“草原英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提高资助额度,社科类的资助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列入“草原英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高校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性补贴。
(十二) “草原英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参与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等,自治区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为我区院士后备人选。
(十三) 工程实施部门应定期组织“草原英才”参加政治理论培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有计划地选派“草原英才”到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行考察、深造、挂职培养,并在学术交流、著作出版和成果展示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十四) 对担任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草原英才”,实行项目负责制,给予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十五) 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自治区聘请“草原英才”担任相关领域的咨询专家、顾问,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科研计划、重要项目的咨询论证等;组建“草原英才”智囊团,定期开展活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十六)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成果分红、协议工资以及股权期权等多元化分配形式,在收入分配方面对“草原英才”予以倾斜。
(十七) 支持“草原英才”申请国内外专利。对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各给予50%的资助;知识产权部门应无偿提供专利战略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十八) 用人单位将“草原英才”(或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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