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九) 在工程实施期内,“草原英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十) “草原英才”以其成果、项目在自治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工商、财税、国土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政府在土地使用、城市配套费、仪器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通过风险投资、贷款担保、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 “草原英才”(或团队)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可在项目(课题)总经费中扣除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提取5-10%的激励支出。
  (二十二) 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及时为“草原英才”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可根据“草原英才”的贡献大小为其购买人身、财产等商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事宜;“草原英才”享受厅级或厅级以上医疗保健待遇。
  四、经费保障
  (二十三)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二十四) 自治区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投资额,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使用。通过“以奖代投”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工程实施给予支持。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都应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
  (二十五) 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程实施所需资金,从本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并根据工程实施成效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各类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为:
  1.以2010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工程实施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作为基数,今后5年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增量中的50%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
  2.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每年按工资总额的2.5%用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的基础上,再安排公用经费的5%,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