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号表示2013年规划数
(二)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
在2011年底实现全省血液信息网络联网的基础上,在省血液中心和厦门市中心血站试行设置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对福州市及其周边的南平、宁德市中心血站,厦门市及周边的泉州市中心血站的血液检测功能进行归并、整合,先将这些血站进行集中核酸检测,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三)特殊血站
根据卫生部《
血站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关于延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划设置时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到2015年以前不再审批设置新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四)单采血浆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不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采供血工作领导。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安定稳定。实施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和《
血站管理办法》等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各项采供血工作。
(二)分步实施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建设和全省血液信息网络建设,争取2013年之前在1~2个设区市实现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在实施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过程中,对于尚未划入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的设区市,血液检测仍由采集血液的中心血站负责。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集中化检测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要妥善处理人财物的交接,确保采供血工作安全平稳过渡。
(三)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理顺采供血机构、分支机构、储血点的管理体制,明确采血、分离、检测、储血、供血等各环节的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