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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备注:*号表示2013年规划数
  (二)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
  在2011年底实现全省血液信息网络联网的基础上,在省血液中心和厦门市中心血站试行设置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对福州市及其周边的南平、宁德市中心血站,厦门市及周边的泉州市中心血站的血液检测功能进行归并、整合,先将这些血站进行集中核酸检测,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三)特殊血站
  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关于延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划设置时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到2015年以前不再审批设置新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四)单采血浆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不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采供血工作领导。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安定稳定。实施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各项采供血工作。
  (二)分步实施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建设和全省血液信息网络建设,争取2013年之前在1~2个设区市实现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在实施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过程中,对于尚未划入全省血液集中化检测的设区市,血液检测仍由采集血液的中心血站负责。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集中化检测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要妥善处理人财物的交接,确保采供血工作安全平稳过渡。
  (三)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理顺采供血机构、分支机构、储血点的管理体制,明确采血、分离、检测、储血、供血等各环节的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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