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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运行情况,经行署201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一、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统筹区医疗机构住院按自然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按自然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2、转外地就医交通费:凭经办机构批准的转外地转诊文书报销一次。(1)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以乘坐长途客车、火车硬卧、轮船三等仓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报销。(2)在统筹地区内跨县市就医的交通费,以乘坐长途客车、火车硬卧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报销。(3)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转入院前该两项费用合计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最多不超过5天。 3、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必须由地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地就医,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4、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上述费用按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缴费标准 1、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120元。参保职工个人每人每月缴费仍为5元,财政供养人员地方财政补助每人每月5元,非财政供养的由单位补助5元,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每人每月10元。 2、财政补助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按大病补助标准拨付至单位,单位将个人缴纳部分、财政补助部分一并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新标准调整后,原待遇支付政策维持不变。 4、新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具体比例见附件。新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提高生育医疗费包干标准,其中:顺产从1200元提高至1400元;助娩产从1800元提高至2000元;剖宫产从3000元提高至3500元; 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劳动收入家庭的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标准从2500元提高至3000元。 3、对符合计划规定未生育流产、怀孕不满四个月的,补助标准从300元提高至500元;对生育后因节育措施失败流产、怀孕不满三个月的,补助标准从200元提高至400元。 4、新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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