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湛江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镇(乡、街道)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视为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是指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向本级或者上一级政府报送有关材料,本级或者上一级政府予以登记存档备查的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县(市、区)、镇(乡、街道办)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称备案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