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市环保局牵头)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广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
以上各项任务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葫芦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由市环保局另行印发,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县(市)区自查。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的各县(市)区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