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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是实现农业发展、农民满意、农村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健全农村集体“三资” 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收入增加。2011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并在乡镇推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面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电算化、网络化管理,在全市形成比较完善的“三资”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

  (三)坚持规范运作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置于规范的操作程序之中,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高效营运、全程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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