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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发生。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责任意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税收浮动、职业病防治基金等政策,借助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2、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审批环节,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优先采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人单位应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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