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严把核准、立项关口,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严格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规定,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投入,并加强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特别是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公安部门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和计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加强对成果的推广应用。
编制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
环保、宣传、工商、中小企业管理局、国资委、招商等部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三)保障防治经费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