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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政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给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就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决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域范围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适用本决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域范围为“2+7”重点经济区(园区)。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和承接方式

  (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现将103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总体安排为: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91项;集中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专人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91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承接:

  1.辽滨沿海经济区目前已具有省级(含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2.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参照辽滨沿海经济区,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市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专人,集中办理所承接的下放审批事项。

  3.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以及其他7个重点经济区(园区),由县区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所承接的下放审批事项。

  三、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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