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创建“无费区”。对“2+7”重点经济区(园区)内的企业,免收市国土资源局、人防办、工商局等部门涉及的土地登记费、人防工程施工费、开业注册登记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16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由县区(开发区)、重点经济区(园区)财政承担6项,需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由开发区、重点经济区(园区)财政或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抓紧完成准备工作。各县区、重点经济区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本地区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其他开发区、重点经济区(园区)要与所在县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经费、管理制度建设等承接准备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功能,积极做好12项集中审批事项的承接准备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下放目录,立即与各县区(开发区)、重点经济区(园区)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接,研究制定下放实施办法,并帮助承接单位组织开展系统的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统一的审批和管理标准。
(二)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对于已具备承接条件的单位,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审批权限移交工作,履行相应的手续,明确权利和责任。自本决定颁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所有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交接工作要全部完成。在进行审批权限移交的同时,要明确界定相关监管责任的归属。
(三)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要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强化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对集中进入中心办理的12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简化工作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的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进入区级国库,廉租房保障等三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算,上缴市财政。
(四)检查推动落实。为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成立专项检查督办组织,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于检查督办中发现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五)强化监管服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市相关职能部门继续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要与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审批事项有序、规范和高效运行。涉及免收费的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做好与收费有关的服务工作,不得因免于收费而减少服务或不服务。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专项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坚决防止明放暗不放或变相回收、截留等问题。对于落实不到位,借机增加企业负担,或违规滥用下放审批权限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