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门诊统筹定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
(1)探索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市卫生局负责)
5.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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