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央、省属驻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的:方便基层、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考核体系,记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考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