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㈡ 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㈢ 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㈣ 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㈤ 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㈥ 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㈦ 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㈧ 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㈨ 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㈩ 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 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 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 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考核,评定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年检查一次,每二年考核一次,考核于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