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网上检查、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进行考核。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为网上检查。现场考核将采取“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㈣ 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㈠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㈡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本年度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对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㈢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在政风行风评议评价中占有一定分值。
㈣ 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及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市直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