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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网上检查、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进行考核。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为网上检查。现场考核将采取“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㈣ 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㈠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㈡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本年度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对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㈢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在政风行风评议评价中占有一定分值。

  ㈣ 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及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市直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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