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一、社会评议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二、社会评议指标
评议内容共10项(见附表)。
三、评议等级和方法
㈠评议等级
评议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㈡ 评议方法
1.公众评议(60分)。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办)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1)公众网上评议。由市政府网站按照评议指标,制作公众评议网页,公众直接进入政府网站,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分值记入被评议单位总成绩内(40分)。
(2)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发放评议表,进行问卷式综合测评打分,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统计,记入被评议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察访核验(40分)。
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人员,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并与平时的明察暗访相结合。
四、评议时间安排
按每二年评议一次进行,评议于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五、评议结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