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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市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㈠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㈡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㈢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㈡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㈢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㈣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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