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的必修课程。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法律知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9.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配备专职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
12.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已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4.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5.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作出处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6.决策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
17.决策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应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18.决策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适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0.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尽快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1.市、县政府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执法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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