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施“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适时进行集中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4.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单位要完善窗口办事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5.各行政审批单位要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
27.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28.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尽可能将行政审批项目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纳入中心办理。
(七)强化行政监督。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30.行政机关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适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
32.积极开展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
33.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案。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5.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3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
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