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本地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具体任务和措施。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向市法制局书面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上年度工作情况和年中工作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同时要健全机构,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对照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推进措施有力、完成时限合理”的要求,科学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