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采取直接投入、重点园区土地出让返投或其他方式,加大对重点园区的资金扶持。从2011年至2015年,重点园区内土地出让收入除按照国家、省及《河源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11〕70号)等有关规定提取后,剩余部分通过政府基金预算拨付返还重点园区用于开发建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积极协助重点园区争取省用于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和省市联动担保平台建设资金补助,支持重点产业项目融资建设。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重点园区及其重点产业争取相关激励型财政资金,为其优先办理申报、审核等手续,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省扶持重点园区的各项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并优先用于完善重点园区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支持重点园区发展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等新兴特色产业,引导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并以重点园区为平台,在省市共建手机产业升级基地的基础上,力争与省再共建一个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根据园区重点产业布局,支持上档次、高水平、配套好的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安排到重点园区内。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并优先予以申报省重点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局牵头,制订联合定向招商方案,指导、配合重点园区开展针对重点产业的定向招商工作。结合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排污等情况,明确本市拟转入的产业目录,建立招商企业数据库,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评估、激励、增效机制,优化服务,加强引导,促进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落户,并吸引相关产业链整体转移落户和相关企业组团式转移落户。鼓励对口帮扶的深圳和重点园区的共建方中山等珠三角市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与重点园区开展产业合作,打造产业配套基地,承担重点园区的商贸、物流、研发、金融、法律、财会、审计、信息化等服务配套功能;在重点园区设立专门机构的,可参照工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扶持。
(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重点园区环境保护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园区污水处理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并认真做好环境保护专项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重点园区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推进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园内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支持落户重点园区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相关资金奖励,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认真做好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中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工作,改进项目环境评价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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