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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十九、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以选区为单位公布。”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二十二、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民可以在选举日前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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