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二十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应当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利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
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二十六、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八、将第八章标题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二十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三十、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对有意推脱掩盖,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正确处理和纠正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或领导者责任。”
三十一、对条款顺序进行相应的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