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十八)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水电等水利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通过水利收益权质押贷款用于水利建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和延长贷款期限。各地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由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水利和农村水电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和农村水电建设的信贷支持。(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会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由广西保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落实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给予奖励政策。对农村供水等公益性项目实行政府贴息贷款。(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等多种形式直接、间接融资,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银监局会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建立工业反哺农业投入机制,实施蔗水、烟水配套工程,鼓励制糖企业和烟草行业加大对原料基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企业每年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原料基地水利设施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烟草公司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建立完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核定水域纳污容量,结合国家污染物减排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排污总量。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完善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尽快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