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特别是把完成投资责任、配套资金到位责任、工程安全责任等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绩效办、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加快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河道采砂、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能开发、工程管护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水利执法机构,切实加强水利执法。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依法处理河道设障、非法取水、非法采砂、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水事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完善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科学编制水利发展规划,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的管理和约束作用。(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法制办、公安厅、环保厅、调处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水利队伍力量,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高层次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水利队伍,市级水利部门招录水利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优化水利系统人才队伍整体结构。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支持广西水利人才教育基地和水利院校建设,加大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基层水利干部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自治区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把水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按有关规定拨付水利建设资金,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优先保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水利项目,要加快用地预审,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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