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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

  受流动性充裕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传导、2010 年涨价形成的翘尾因素及生产成本上升推动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11年上半年,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在高位运行。1-6 月累计上涨6.9%(其中城市上涨6.6%、农村上涨7.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5 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三位。为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6月份环比价格指数下降了0.3 个百分点,价格拐点或将出现。但是要控制物价过高过快上涨的势头,实现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左右的调控目标,下半年的价格调控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全区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物价调控措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控制物价过高过快上涨、管理好通胀,事关民生,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问题,充分认识控制物价的紧迫性,把控制物价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非常措施,以非常的力度,坚决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势头。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为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半年各月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下半年全区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4.0%以内,各市全年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控制在:南宁市5.0%、柳州市5.0%、桂林市5.5%、梧州市5.2%、北海市5.2%、防城港市5.5%、钦州市5.0%、贵港市5.5%、玉林市5.0%、百色市5.5%、贺州市5.5%、河池市5.1%、来宾市5.5%、崇左市5.4%以内(各市下半年各月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具体见附件)。各市要围绕下半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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