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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3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促进地方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要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完善征管体制,加强服务职能,优化组织架构,整合资源配置,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权责一致,强化责任原则。在确定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职能的同时,明确和强化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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