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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是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市、县(市、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和调整,体现地方特色。

  四是积极稳妥,整体推进原则。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职责调整

  (一)将财政部门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入地方税务部门。

  (二)增加代收代缴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行政审批和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巡视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职责

  (一)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市、县(市、区)地方税收工作,组织税收收入。

  2. 根据本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市、县(市、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本市、县(市、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税源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4. 监督检查本市、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5. 负责本市、县(市、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6. 进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7.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县(市、区)地方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和资产、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以及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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