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
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7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8名以上(含8名)设1正2副。
2.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人口数100万人以上或年地方税收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市、区)可增配副局长1名(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纪检组长(副科长级)1名。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1-2名。
地方税务所(分局)设所(分局)长1名,副所(分局)长1名。所长(分局长)按副科级领导职务配备。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7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8名以上(含8名)设1正2副。
六、其他有关事项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个数限额内,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全区地方税务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
自治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方税务局“三定”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三定”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及地方税务所(分局)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