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要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服务职能,优化组织架构,整合资源配置,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权责一致,强化责任原则。在确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职能的同时,明确和强化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
三是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和调整,体现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