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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1. 保留全区75个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

  2. 各城区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设置为:县级市、一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限定在 9个职能股(室)以内,其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限定在8个职能股(室)以内。一般设置:办公室、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企业注册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人事股和财务股。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以内。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设立经济检查大队。经济检查大队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或者经济区域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所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建立健全12315信息网络体系。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共10851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868名。

  (二)领导职数。

  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l名、副局长4名,其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纪检组长(副处长级)1名。

  2.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纪检组长(副科长级)1名。

  3. 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2名。

  4.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l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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