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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建设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结合西气东输二线、液化天然气(LNG)等重点工程,增加清洁能源在城市终端用能中的比重,使城市能源结构趋于合理化。已敷设城市燃气管道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人工燃气等清洁能源;尚未敷设城市燃气管道的上述场所,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到2015年,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耗比重达40%以上。

  3.继续推广和扩大农村沼气的应用范围。大力实施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秸秆气化等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自治区环保厅尽快组织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原则建设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2012年底前,全区完成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的建设和认证工作。

  2.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全区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我区登记车辆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不达标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业务。

  3.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4市要公布并实施本市车辆限行方案,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控制高排放车辆尾气污染。

  4.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年检制度,经检测、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2011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基本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采用经济补偿或激励措施,逐步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

  5.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建立完善车用燃油管理制度,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对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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