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措施;
(二)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情况;
(三)村庄建设、改造、拆迁方案;
(四)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审计情况;
(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使用情况;
(八)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八条 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
(二)发包、集体经营、筹资及以资代劳、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上级部门拨款、资产变卖等财务收入;
(三)集体经营、公益福利、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补贴及奖金、办公、会议、差旅、卫生、接待、误工补助、村组报刊订阅等财务支出;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数额及期限;
(六)收益总额、投资分利、农户分红、福利费及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决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四)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八)筹资筹劳、筹劳折工标准和收取及使用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务事项。
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