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与排查机制。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节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引导社会群体和成员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安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范围。认真实施《
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3.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