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政府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有偿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并协助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由县政府将县级土地收益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项目供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制。
第九条 投资者兴办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以市场交易方式取得。
第十条 投资者按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价格一次性将土地出让金和上缴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各项税费缴纳到县财政指定专户。投资者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投资额后,由投资方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按约定将土地价格优惠部分资金一次性返还给企业。
第五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项目享受下述税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由县政府按年度根据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给企业,作为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县政府将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年度返还给企业,作为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由县政府全额返还给企业,作为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新办项目,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时,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新办项目,在办理人防手续时,异地建设费按项目总投资的1%以内收取。
(六)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县域内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